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定义,“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洗钱活动并不构成洗钱罪行。
洗钱罪这一犯罪概念所强调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故意性。
具体而言,洗钱罪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是涉及到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前提下,为了掩盖或隐瞒这些非法收入的来源与性质,而采取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甚至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采用其他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所处理的是相关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时,才可能构成洗钱罪。
反之,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此种认识,那么就无法被认定为洗钱罪的罪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