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二审级别的法院在审查并处理有关民事事务的案件过程中,若发现原审判结果所确认的事实存在不够清晰明确的情况,将依法决定将案件发还给原审法院以进行重新审理和裁决。
在这一过程中,原审法院需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组建合议庭,对相关案情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审理。
对于原先的原告方来说,其无需再次书写起诉状,只需依照原有的一审程序继续进行案件处理即可。
同时,原告也有权按照实际情况,向法庭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并且还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最终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仍然有权利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因此,发回重审制度被视为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至关重要且具有深远意义的制度设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