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法律条文规定解读,所谓“减刑”,系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之人,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之时,由负责执行其刑罚的权力机构依据事实情况提交相应材料,由人民法院依其权限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减轻其原定刑罚之司法行为。
因此,对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而言,亦可享有减刑权。
在服刑期间,若罪犯切实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有悔过自新之表现,抑或是有立功赎罪之实绩者,皆可获得减刑。
此等减刑申请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任何减刑都需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