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通常可区分为申请仲裁离婚以及友好协商离婚两种途径。
若婚姻双方无意愿继续共同生活,方可选择友好协商离婚,通过达成双方均认可的离婚协议,在签署确认后,携带结婚证书、离婚协议、户籍证明等相关文件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如有任何一方坚决反对离婚,则需通过申请仲裁离婚来解决问题。
在此过程中,需撰写并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书至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同时还需附带结婚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复印件作为辅助证据,以便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离婚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