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男方出资购房,女方负责装修的情况下,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的处理程序如下:
假设房屋及家居装修物品在结婚前购置,除非双方另有共识或书面协议,否则这些均被视为私有财产。
在此种情形下,房屋产权归属男方所有,而女方为房屋装饰投入的价值,男方需以现金等形式予以补偿。
若房屋与装修装饰品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那么它们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此时便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分割共有财产的流程来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