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有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三类情况:
首先,对于个人犯罪而言,如果行为者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依然为其实施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亦或是为其提供了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环节的辅助,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将面临罚款或单处罚款的判罚;
其次,对于单位犯罪来讲,此类罪行的判罚通常会对涉事公司处以罚金的惩罚,而对于该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则会按照个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最后,当存在个人犯罪或单位犯罪行为,同时又触犯了其他犯罪时,应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并进行处罚。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满足“情节严重”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七种情况:
第一,为三个以上的对象提供帮助;
第二,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
第三,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超过五万元;
第四,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
第五,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第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第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但是相关的数额总计已经达到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这三项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那么就应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