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客运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对旅客人身伤亡事件负责,但是除非旅客人身伤亡是因为其本身健康状况引起的,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旅客人身伤亡系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否则承运人都需要对此负责。
一般来说,在未曾向乘客发出预警或者乘客没有足够的防范意识的情况下,如因公交车争道抢行、紧急制动、敞开车门等情况导致乘客发生意外摔倒或者碰撞而受伤,那么这就意味着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与乘客受伤之间存在着直接且密切的关联性,因此,对于乘客的摔伤事件,驾驶员应当负有全责。
如果公交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不幸遭遇违规行驶的其他车辆或者行人,从而引发了交通事故,使得乘客遭受到了伤害,那么即使如此,公交公司仍然应该首先对乘客进行救治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之后再去追查肇事者的责任。
当乘客决定提起诉讼时,他们既可以选择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为诉求,也可以选择以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作为诉讼理由。
若选择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为诉求,则必须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支持;
反之,若选择以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作为诉求,只要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乘客所受伤害是由于其自身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所致,那么承运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