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应否归还相关金额问题,需根据支付款项的具体性质进行判断。
若该笔款项被界定为借款、不当得利,或是基于婚姻承诺做出的特殊赠予,那么女性当事人可能面临回馈责任。
然而,若是被视为普通赠予,女性则无需承担此份额外的回馈义务。
通常而言,恋爱时期的情侣之间在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消费性开支如餐饮、休闲娱乐等,属于维系彼此间亲密关系并深化情感基础的合理投入,因此在感情破裂之后,此类支出便不再具有索回的理由。
但是,对于涉及购置房地产(或投资)以及购买汽车等大型资产的巨额支出,与日常生活中的零星花费有所区别。
在缺乏明确的书面赠予协议或其他明确的赠予意愿表达的情况下,认定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有悖于公平原则。
另外,从社会普遍观点来看,恋爱期间购买房产、汽车等大型资产的出资,往往被视为双方为未来长期共同生活或步入婚姻殿堂所做的准备,这实际上构成了一种附带条件的支付行为。
当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获得财产的一方理应对另一方的出资进行返还。
无合法依据获取不当利益,导致他人遭受损失的,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害者。
正是由于不当得利缺乏合法依据,尽管其已成为既定事实,但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受益人必须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