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具有举证责任。
然而,以下情形需要原告提供证据予以支持:
首先是证明自身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其次是在针对被告未履行职责提起诉讼的案件中,须证明自己已向被告提出过申请这一重要事实;
再者,如果请求权基础仅仅在于公共机构的不当行为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则须证明这一损害的实际发生;
最后,对于原告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事项也应加以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