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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就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其加班工资。然而,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不仅安排职工加班后不支付加班工资,甚至还直接不承认安排职工进行加班。那么此时,加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呢?下面就由律图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提出请求,谁就要证明该请求的合理性,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规定了一部分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因此,在与用人单位因加班产生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提请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记录。
实践中,要是您与用人单位就加班加点的问题发生了劳动争议,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为了能够在劳动仲裁中胜诉,最后作出对您有利的仲裁裁决,您需要对您的主张进行举证,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否则您将很有可能在仲裁中败诉。为了减少这样的风险,建议您在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前多咨询一下律图网站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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