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邮寄送达被视作未签收时的有效送达方式。
此举是指,当人民法院在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完成诉讼文书的传送任务时,采用邮寄的方式将相关文件发送给当事人及其诉讼相关方。
这是适用于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过程中遇到困难时所采取的一种送达手段。
在实施邮寄送达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有相关诉讼文书交由邮局使用挂号信进行投递,而挂号信的回执则可作为送达凭证,其上标注的收件日期即视为送达日期。
对于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若需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必须确保该国并不反对此类送达方式。
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后,若送达回执并无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确认已实际送达的,则期满之日即可视为送达成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