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标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如下所示:
首先,商标许可方应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签章或者加盖公章;
其次,申请人需提交签字或盖章后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进行备案申请;
第三,受许可方需要向相关机关出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紧接着,申请人需要将已注册的商标证书副本进行复印备案;
最后,商标许可方与商标受许可方之间签署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至此,整个审批过程便告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获得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明确标注出被许可方的企业名称以及商品产地。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方的企业名称及商品产地,则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严厉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者,将被没收商标标识;
对于商标标识与商品无法分离的情况,也将一并予以没收、销毁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