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车祸中骨折的赔偿项目如下所示:
1.医疗费用:
此项乃是指患者在接受医学上的各项检查、治疗以及康复训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需且必要的费用。
具体数额应依据医院针对该事故对患者进行治疗所需的费用来计算,并以相关凭证为依据进行支付。
若在案件处理完毕之后,患者仍需继续接受治疗,则应按照其治疗所需的费用给予相应的赔偿;
2.误工费用:
此项费用是指患者在遭受伤害直至完全恢复健康这段时间内,由于无法正常参与工作或劳动而导致的劳动收入损失的赔偿费用。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患者,应按照其因误工而减少的固定收入进行计算,如果收入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的三倍,则按照三倍进行计算;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患者,则应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
3.护理费用:
此项费用是指患者在生活无法自理时,需要他人提供协助而产生的费用。
在患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如有收入,则按照误工费用的规定进行计算;
如无收入,则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
4.交通费用:
此项费用是指患者在就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应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费用进行计算,并以相关凭证为依据进行支付;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用:
此项费用是指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的费用;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
此项费用是指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的费用。
自定残之日起,赔偿期限为二十年。
然而,对于五十周岁以上的患者,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期限将减少一年,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患者,则按五年计算;
7.残疾用具费用:
此项费用是指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的情况下,按照医院出具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进行计算的费用;
8.住宿费用:
此项费用是指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进行计算的费用,并以相关凭证为依据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