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法院执行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
首先是由于法院自身的执行不力所致,针对这一情形,相关人员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其次,当被执行人无法顺利找到,或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甚至存在故意藏匿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时,此类问题的处理会面临较大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难以找到被执行人的情形较为常见。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寻找被执行人:
第一,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公开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同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公告悬赏执行的策略;
第二,借助于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老赖”名单,以期得到广大民众的协助和支持;
第三,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共同开展查找工作;
第四,采取诸如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出境等强制性措施,以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
最后,法院还将积极搜寻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法律手段,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