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其立案标准为涉案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及以上。
若行为人明知所交易或处理的物品属于犯罪所得及其衍生收益,却仍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采用其他手段加以掩盖或隐匿,且具备下列任何一项情况者,应依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之间;
(2)在过去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实施此类行为;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涉及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重要财产;
(4)掩饰、隐瞒行为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得到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查和追究。
对于触犯此罪名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情节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