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风险缓释”,乃是通过施行各种风险控制策略以降低各类风险事件引发的损失频次或者损害程度。
这一过程的核心目的在于缩减潜在债务违约状态下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便有效地弥补因债务人信誉度不足所引发的问题,进而提升债务证券的市场吸引力。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具备充分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其次,要强调有效性原则,即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必须手续齐全、具备可靠的代偿能力并且易于执行;
第三,审慎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在评估和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对信用风险缓释效果进行谨慎评估;
第四,一致性原则则要求商业银行在采用自行估算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时,对于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条件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均需统一适用同一折扣系数;
最后,独立性原则要求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能存在任何实质性的正向关联关系。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
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
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
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七)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政策、程序和作用程度,抵质押品的主要类型、估值方法,保证人类型、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类型及其资信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集中度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