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实体法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当当事人对应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其案件持有异议时,可依法向法院提交申诉状。
一旦申诉成功,原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将被替换为常规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这其中包括因为当事人申请进一步或者更改已有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主张,以及有必要增加或变更同该案件相关的当事人等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