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速裁程序一般判的重吗?
适用速裁程序一般判的不重,具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如下:
第三条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二、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情形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适用、不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刑事案件在相关法律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辩护人等,如果发现刑事案件已经满足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条件,但司法机关并没有适用此程序,那么可以向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提出适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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