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高血压患者并非不可被看守所进行羁押。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存在以下情况者将无法进行羁押处理:
首先,患有精神病或感染急性传染病的人员;
其次,若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且在羁押过程中有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但对于罪行极其恶劣、如若不羁押则会对社会产生极大危害的人员则不受此限制;
最后,孕妇或正在哺乳未满一岁婴儿的女性也不得进行羁押。
高血压作为一种常见病症,并不妨碍拘留程序的执行,除非病情严重到需要特殊对待的程度,否则应依法予以羁押。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