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撕脱性骨折的患者而言,在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评估之后,是有可能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
然而,具体是否能够实现,还需根据个体身体组织器官结构遭受破坏或功能功能受损的程度,以及他们对医疗、日常生活护理方面的依赖情况来综合判断。
在此过程中,不能忽视因残疾而引发的社会交往问题与心理压力等因素所产生的影响。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