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未能满足敲诈勒索罪的所有必要条件,则该罪行不成立。
具体来看,以下为其详细内容:
首先,行为人为符合普通犯罪主体条件的个体,即年满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为主体还必须满足相应的行为布局要求:
即对他人施加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导致对方基于此种恐惧心理进行财产处分,
最后由行为主体或第三方获取财产,同时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此过程中,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可以有很多种,例如即将采取暴力行为;
揭露个人隐私、违法犯罪活动;
以破坏名誉等方式进行威胁等等。
最后,行为人必须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若是出于其他目的,比如债权人为了追回债务而威胁债务人的,那么就不能构成本罪。
在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存在较大的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