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针对自然血缘下的亲生父亲与儿子之间的亲子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了其不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除;
唯当其中一方不幸离世时,他们之间的父子关系才会自然终止。
2、关于养育之恩,父母尽心尽力将孩子抚养成人后,一旦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便会依法自动消除。
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恶化至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地步,他们有权通过协商方式解除收养关系。
3、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这是由于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缔结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因此,在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之后,这种关系亦会随之解除。
然而,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着因抚养和教育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就需要参照自然血缘下的亲生父子关系来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