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及信用卡诈骗案中,主犯潜逃而从犯主动投案自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考虑对从犯实施轻判、减轻处罚或不予判处刑罚等宽大处理措施。
依据法律定义,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是制造假象的方式来欺骗公众获取大量金钱,即可认定为实施了诈骗罪行,并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诉讼。
此外,针对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所起的作用,应按照主犯与从犯的标准进行区分,分别量刑定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