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若法院首次做出裁定不予离婚,则六个月之后可再次提出诉讼请求。
然而,若符合“新情况”或“新理由”的条件,则不受六个月期限的约束。
这里所说的“新情况”与“新理由”,通常是指在法院首次作出裁定不予离婚后,当事人出现了能够充分证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事实、原因,或者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了威胁到生命、人身安全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亦或是存在其他明确无法再维持共同生活的严重情形与理由。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