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办理曾用名证明时,须前往您所在户籍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公民享有更改名字的权利。
具体操作过程尊重以下规定:
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若确有更改名字的需求,应由其本人或父母、抚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进行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在需要变更名字的情况下,则应自行向户口登记机关递交变更登记请求。
申请曾用名证明所需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如下:
首先,请确保整理齐全所有所需变更登记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过去曾经使用过的曾用名相关证件(例如毕业证书、学生证等)。
其次,前往公安机关派出所填写曾用名申请表格。
第三步,等待公证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经主任批准。
最后,待审批结果公布后,前往公安机关派出所窗口完成相关手续即可。
如果您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此项业务,请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书写一份详细的委托书(明确说明为何原因委托某人办理何种公证事宜,并由本人亲笔签字确认,原件或传真件皆可接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