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将犯罪主体定义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
这其中,自然人除了须满足特定法定年龄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这些客观要素之外,还需要涵盖其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层面的考量。
而犯罪行为则是指犯罪主体借助一系列活动,对犯罪客体施加影响,从而触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并最终导致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过程。
犯罪主体正是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才最终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至于犯罪结果,它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进而引发的一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后果。
只要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使得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遭受侵犯,那么便会产生社会危害性,刑法也会依据这种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设定构成犯罪所需达到的不同犯罪结果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