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夫妇离婚且其中涉及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时,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所示:
首先,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需要对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产进行竞价评估。
如果两者都宣称对该房产享有权益的话,那么应该取价高者得之,并且由得标者负责偿还剩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然而,获得房产的一方必须将房产中属于共同财产的那部分折算成现金,然后支付给另一方。
其次,如果仅有一方声称对房产拥有所有权,那么就应当由这一方获得房产,同时也需要承担偿还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任。
同样地,获得房产的一方也需要将房产中属于共同财产的那部分折算成现金,然后支付给另一方。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某一方是用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缴纳了房产的首付款,那么这部分首付款便可以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需要分割共同财产,他们只需要把结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计算清楚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