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儿童在幼儿园内意外跌落受伤之事,一般情况下应由幼儿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若发现第三者对于儿童意外之子责也难逃其咎时,则理应依法追究该第三者的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童在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和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均须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而当此类孩童遭受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之外的第三方所致的人身伤害时,则应由该第三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