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洗钱罪,特指那些明知涉嫌走私、贩卖毒品以及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非法所得收益,却仍然积极为之隐瞒、掩盖收益来源的犯罪行为。
本罪仅适用于符合刑事犯罪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
此外,单位亦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在主观方面,本罪必须是基于故意心理,即明知故犯。
同时,本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根据实际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而非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洗钱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账户;
2.将违法犯罪所得收益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
3.通过转账等手段协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收益;
4.协助将违法犯罪所得收益转移至境外;
5.采取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收益的真实来源及性质。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
[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