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举并不合法。
若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的传唤行为超出了24小时,当事人可直接向该所警务督察部门或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投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传唤以及拘传的总时长不可超过12个小时;
而对于某些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如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则传唤和拘传的总时长也不能超过24个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