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仅为单一罪名,并不涉及到加刑问题。
若在已定罪情况下,其他犯罪情节亦可予以叠加判处。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相关定义及法律规定,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该罪行特指那些公司、企业或其它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凭借其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本单位的资金非法挪作他用,如转借予他人,或者擅自归个人所有,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
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巨大,用于营利性活动;
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