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学校并未被赋予任何强制性权力,各项活动仅仅是一种休闲娱乐形式和游戏活动的表现,亦属于个人兴趣爱好范畴,人人享有自愿参加和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参与的自由权益。
学校无法干涉个人选择权,对于此类问题,学生可向校方明确表达自己的立场。
若该事件仍在持续发酵中,学生可进一步向教育部门进行投诉,同时务必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