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执行监控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违反了相关的法规及规定,且情节严重者,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其逮捕;
而如果有必要进行逮捕的话,亦可采取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拘留的措施。
所谓的“监视居住”,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要求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不得擅自离开所指定的区域,同时对他们的活动进行严密的监视与控制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