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立案准则,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明确指出,行为人以非法侵占他人物品为目的,并采取欺骗手法进行非法集资的,应当受到法律追责。
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案件应当予以考虑侦查的范畴:
首先,个人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且金额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如果涉及到团体集资诈骗,金额需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若集资完成后相关人员携带集资资金潜逃,未按事先约定用途使用该笔资金,而是肆意挥霍或浪费,导致集资款无法归还,或者利用集资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集资款无法收回,以及向集资参与者承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额回报等情况;
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诈骗,涉案金额在两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最后,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中,个人实施的金融票据诈骗行为,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而单位实施的金融票据诈骗行为,涉案金额则需要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此外,当行为人使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时,集资款已无法偿还;
或者存在其他欺诈行为,拒绝退还集资款项的,也应当被视为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条件。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