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我们应该根据不同的合并类型,对同一控制之下的控股合并以及非同一控制之下的控股合并进行区别对待,从而确定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其次,对于通过支付现金来获取的长期股权投资,我们应当将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这其中也包括了在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再者,如果是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来获得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其成本就应当等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此外,对于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我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是当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存在不公允情况时,则需要另行考虑。
最后,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计算方法也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