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满37日仍未获释时,通常意味着其已被正式批捕。
这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上限为37天,且该期限包括了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批准逮捕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