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逮捕与羁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首先,一般条件下,针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的侦查及羁押时间不可超过两个月。
其次,如果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案件或期限届满后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此时则需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才能适当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限。
再次,如果碰巧遇到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后依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那么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便可再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而在期限届满后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那么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
值得注意的是,逮捕令通常由公安局签发。
当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上报人民检察院并得到其批准,然后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之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
此外,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制作决定逮捕书或者逮捕决定书并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根据这些文书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