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违规者实施了将建筑物施工产生的废弃物与日常生活垃圾相混合的做法,或者是将有害废弃物品掺杂在建筑垃圾之中,那么他们将会面临由公共管理部门进行的最高为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惩罚措施。
而如果他们未经授权就擅自建立了建筑垃圾的倾倒场所并对这些垃圾进行处理,那么这个违规行为将会受到来自相关部门的最重至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