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不慎购买到变质的食品,那么他们有权向出售这类食品的商家索取购买食品所付价款的全额退款。
另外,如商家明知所售食品已变质却仍然将其出售,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向商家要求支付相当于价款10倍之金额或损失金额的3倍作为赔偿金。
若以此标准计算得出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人民币,则应以1000元人民币为准。
当然,消费者除了可向商家提出赔偿请求外,还可以向食品的生产商主张相应的权益。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