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协助司法机构缉捕其他犯罪涉案人员(包括与其勾结的罪犯)"这一行为具有多重含意。
首先,这种协助需要以向司法机构提供关于其他犯罪涉案人员的关键信息或重要线索为前提,以便让司法机构更易实现其目标。
其次,这种协助还可以表现为向司法机构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信息,例如罪犯的藏身之处或者其他未被司法机构所知悉的秘密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司法机构成功地将罪犯绳之于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形式的协助都包含了直接参与到抓捕行动中的情况。
然而,如果仅仅向司法机构透露了罪犯的姓名、居住地址(包括户籍所在地)、职业等基础信息,而这些信息原本就是司法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那么即便司法机构根据这些信息成功地逮捕了罪犯,也无法被视为有立功表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