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纪人介入权的法律条款明示:
行纪人有权利以出卖方或者买受方的身份,对委托人所委托之标的物进行销售或者采购的业务。
我们常称此为行纪人的介入权,亦即在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明确指示,从事行纪业务时,拥有以自身作为买受方或者出卖方的身份,直接与委托人展开贸易往来的权限。
当行纪人执行此类权益时,实际上意味著他们将作为买受方或出卖方,与委托人直接签订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