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众多的帮助信息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多种不予起诉的可能性。
这些可能的情况主要包括:
首先,如果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后,依然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其犯罪事实,且此类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起诉,那么检察院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出现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时,检察院也应考虑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具体来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都属于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的范畴:
第一,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不被视为犯罪的情况;
第二,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第三,经过特赦令而免除了刑罚的情况;
第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情况;
以及
第五,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最后,如果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后,发现并无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