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或经理,凭借其职位赋予的权力优势和便利条件,自行策划并开展与其职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本职工作相同性质的业务,从而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且该等非法收益累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者,将被视为犯罪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