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均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他们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皆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执行。
2.而八至十八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则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需得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他们仍可自行施行纯收益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他们的年纪、智力水平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
3.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则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有权自行实施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且以自身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也应视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