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均可作为主持人展开刑事和解事宜。
若当事人在协商中达成和解协议,相关部门有义务协助制作和解协议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主持制定和解协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