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毫无疑问,这种情况将会对个人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首先,对于那些在服刑期间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而言,在其入狱前累积的视同缴费年限将全部失效。
然而,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则会予以保留。
在出狱后,他们需重新投入工作岗位,并将实际缴纳养老保险与入狱前所积累的实际缴费年限相结合进行计算,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方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其次,对于已经退休但在服刑期间被捕入狱的人员来说,其退休养老金将暂时停止发放。
待其出狱后,该项福利待遇将得以恢复,同时也将参与未来的养老金调整计划。
若被判缓刑,其退休金仍将照常发放,但在此期间将不会参与养老金调整。
待缓刑期满后,方可再次参与养老金调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