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仅凭受害人士的口供,并无其他需证明侵权行为之人有罪之实质性证据或文件佐证,且该行为责任人拒绝接受指控,则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尽管未成年人受害者的陈述可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然而,还需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方能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反之,仅凭受害人或被告人口供,缺乏其他证据支持,便无法判定被告人为有罪之人,亦无法对其施加刑罚。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依赖广大民众的参与,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所有公民而言,在适用法律方面应保持一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存在任何特权。
凡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皆可视为证据。
证据种类繁多,具体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所有证据均须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