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家有猥亵儿童案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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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告人孙家有,男,一九七六年七月十八日出生于河南省获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获嘉县大辛庄乡西辛庄村,因猥亵儿童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被获嘉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猥亵儿童罪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孙家有猥亵儿童案

  河 南 省 获 嘉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获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家有,男,一九七六年七月十八日出生于河南省获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获嘉县大辛庄乡西辛庄村,因猥亵儿童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被获嘉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猥亵儿童罪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起诉(20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家有犯猥亵儿童罪,于二000年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来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家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被告人孙家有将在其家中的本村儿童郭××(女)哄骗到其家南屋里间,将该女裤子脱掉,用阴茎隔着裤子捣该女的阴部,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医学诊断证明等证据所证实,据此以被告人孙家有犯猥亵儿童罪公诉来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家有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猥亵儿童的事实,当庭予以否认,辩解没有猥亵郭××,属诬告,请求合议庭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被告人孙家有在家铺路,其弟孙家林与本村儿童郭海军帮其搬砖抬沙,本村儿童郭××(女,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五日出生)在一旁玩耍,此后,被告人孙家有将郭××哄骗到其家南屋里间,关闭房门后,将该女的裤子脱下露出阴部,隔着自己的裤子用阴茎捣该女的阴部,致使该女外阴受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郭××的陈述,案发当天上午,被告人孙家有在其家南屋里间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情节和关闭房门、哄骗被害人吃苹果的事实,证人李芹、郭迎祥则证实,被害人回到家后,告称其阴部疼痛以及被告人实施行为的情节,证人郭海军、孙家林证明案发当天上午,被害人郭××进入被告人家南屋后,被告人关闭房门以及证人喊敲门,被告人不开门的事实,又有获嘉县人民医院于案发当天出具的被害人外阴红肿,皮肤损伤的诊断证明,虽被告人当庭推翻前供,拒不认罪,但上述证据足以形成证明体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家有以满足性欲为目的,采取淫秽下流手段猥亵儿童、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了猥亵儿童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家有猥亵儿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家有的当庭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予以驳回,被告人孙家有采取淫秽下流手段猥亵儿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家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二00一年十月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希勇

  审 判 员 崔 嵬

  审 判 员 徐继红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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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有猥亵儿童案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孙家有猥亵儿童案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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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区分猥亵儿童,强奸罪,猥亵儿童,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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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判刑
猥亵儿童的法律裁决通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刑罚。 一般情况下,犯罪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若涉及多个儿童、多次行为、公共场合或群体参与,或给受害者带来实质伤害,刑罚将加重。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骚扰或侮辱他人,特别是在公共场合或团伙作案时,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将受到更严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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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猥亵儿童罪的证据,猥亵儿童罪有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猥亵儿童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包括女孩,也包括男孩。我国刑法第237条中,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如果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可见,猥亵儿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但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和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2条: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怎么量刑,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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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儿童怎么判刑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猥亵儿童儿童怎么判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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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的证据,猥亵儿童罪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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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猥亵儿童罪的认定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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