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归属应遵循犯罪地的公安机关。
倘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显示出了更深入的优势条件,那么其便可接管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
这里所说的犯罪地,不仅包括犯罪行为的发生地,还包括犯罪结果的产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不仅涵盖了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地点,同时也包括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初始阶段、途径地、终结地等等所有与该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区域;
而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特征的情况下,无论是这些犯罪行为的连续阶段还是持续或重复性的实施地点,均应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
至于犯罪结果发生地,则包括了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区、犯罪所得的真实获取地、犯罪所得的隐藏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居住地的定义则包括了户籍所在地及长期居住地两个方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