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海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界定如下:
在涉及海事侵权行为的案件中,由各侵权行为地、被告人居住地点及船只注册港口所在的海事法院进行管理;
关于涉及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则应由事故发生地区、船舶最先抵达地区、船只注册港口以及被告人居住地点的海事法院负责审理;
对于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而引发的索赔诉讼,则由碰撞发生地区、碰撞船舶最先抵达地区、加害船舶被扣押地区或被告人居住地点的海事法院进行处理。
此外,若涉及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可由转运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对于海船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船舶交付港口、船舶归还港口、船只注册港口以及被告人居住地点的海事法院进行管理;
对于海上保险和赔偿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区、被告人居住地点的海事法院进行管理;
对于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原告居住地点、合同签署地点、船员登船港口或离船港口以及被告人居住地点的海事法院进行管理;
对于海事担保纠纷引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人居住地点的海事法院进行管理;
对于船舶抵押纠纷引起的诉讼,还可由船只注册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